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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9/14 访问次数:78

今年9月7号,最高法发了《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下面简称《意见》),当天还开了新闻发布会。这份文件来头不小,是最高审判机关头一回专门给AI纠纷出裁判规则,一共5个部分24条,发布当天就生效。下面我从办案的角度,把里面的门道捋一捋。


一、文件概况与性质定位

先说清楚它的性质。这不是新法律,也不是司法解释,没有创设什么新权利。说白了就是把现有的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著作权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这些法律拿来用,告诉大家AI纠纷到底该怎么判。核心就一句话:用足用好现行法律。

结构上分五块:头两条规定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3条到第11条是AI侵权的实体规则;第12条到第16条讲知识产权;第17条到第20条是程序规则,顺带管利用AI犯罪的惩治;最后第21条到第24条是审判指导和工作机制。

为什么出这个文件?2025年4月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专门布置了完善AI法律法规的事。最高法随后就组了起草组,把法答网上律师法官问得最多的问题、案例库里已有的裁判规则都捋了一遍。

还有一点要提醒。AI生成内容到底有没有版权、训练数据用别人公开的信息算不算侵权,这些问题现在吵不出结果,最高法干脆留白,先靠参考案例和法答网来带节奏,等条件成熟再定。所以你碰到这类案子,别指望有现成答案,得靠说理去争裁判尺度。


二、十大核心裁判规则与律师实务要点

(一)归责原则:过错责任为原则(第3条)

先看归责。法律没规定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的,就按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以过错责任来认定。判断有没有过错,要综合看几样东西:AI用在什么场景、自主程度多高、技术透不透明、潜在风险有多大影响范围有多广、开发者和提供者有没有采取预防措施、这些措施技术上可不可能做到,还有使用者对损害能不能预见、能不能控制。

落到办案上:你是原告,举证就往被告没尽到预防义务上打,比如没有内容过滤、AI生成内容没有标识、连投诉渠道都没有;你是被告(AI企业),平时就要把技术合规记录留好——训练数据哪来的、审核怎么做的、用户协议怎么写的、侵权内容怎么处置的。这些记录,就是你的免死金牌。

(二)人格权保护:AI换脸拟声、AI复活逝者(第4条)

AI换脸、AI复活这类事,现在有明确说法了。没经人家同意,拿姓名肖像去做虚拟形象,还拿来使用、公开,就是侵犯姓名权肖像权;没经人家同意拿声音当训练语料,模仿音色语调生成合成人声,侵害声音权益(民法典第1023条可以类推适用);拿虚拟形象和合成声音去说不实的话、败坏别人名声,构成名誉侵权;做死者的虚拟形象,把姓名肖像名誉搞坏的,近亲属可以依民法典第994条来主张。

这里有个对咱们做业务很重要的点:声音权益是头一回在涉AI规则里明确。代理AI换脸、AI复活的受害者,可以把几项人格权一起主张,还能申请禁令。

(三)隐私权:网络开盒、人肉搜索(第5条)

网络开盒、人肉搜索这种,条文也写明白了。打着刺探隐私的目的,用AI去追踪特定人的电话号码、网络账号、社交账号这些公开信息,挖出私密信息,再往外泄露公开,或者拿这些信息去骚扰人家的生活安宁,就构成隐私侵权;用AI去拍、去偷窥、去窃听人家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同样构成侵权。

以前开盒类的案子定性吵来吵去,这条出来以后,受害者的请求权基础就清楚了。

(四)训练数据与个人信息:确立合理范围(第6条)

训练数据这条,对AI公司是实实在在的好消息。为了模型训练,在合理范围内用个人自己公开的、或者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本人也没明确拒绝,一般不认定侵权;但对个人权益影响大的,还是得征得同意。

什么叫合理范围?要看处理目的是不是模型功能所必要、适当,个人信息是什么类型、有多敏感、对权益影响多大,还有人家当初是在什么场景公开的、能合理预期到什么程度。话说回来,重大影响、合理预期这种词还是有解释空间的,真打起来,专家论证和行业惯例的证据就很重要。

(五)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责任:避风港加红旗(第7条)

服务商什么情况下担责?AI生成的内容侵害了人格权,权利人发通知过来(要带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服务商没及时停止生成,那就得担责。如果是用户故意输入侵权提示词诱导AI生成侵权内容,用户自己担责;服务商接到通知没采取必要措施,按民法典第1195条来。

官方报道里说得很直白:避风港原则可以类推适用,但企业不能只赚钱不负责。侵权事实像红旗一样明显摆在那,明知或应知还不处理,就要按民法典第1197条担连带责任。所以对服务商来说,通知、处置、反馈的机制,内容审核和生成过滤,侵权投诉渠道,都是免责的前提条件;对权利人来说,把通知发规范了,责任链条才算启动。

(六)人格权侵害禁令:诉前快速救济(第8条)

这一条对受害者很实用。有证据证明对方正在用AI侵害你的人格权、或者马上就要干,不马上制止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就可以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让他停下来,也可以让网络服务提供者、生成式AI服务商停止提供服务。

AI侵权的特点就是举证难、救济慢,禁令正好补上这个短板。代理受害方的时候,可以优先考虑先申请禁令、再打后续诉讼的组合拳。

(七)AI产品责任:缺陷认定与警示义务(第9条)

AI产品责任,按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的定义来,以实物为载体的AI产品才算。产品有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

缺陷怎么认定?要看产品的性质和用途、自主学习能力、升级更新情况、用户对系统的控制程度,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要重点看生产者和销售者有没有就适用场景、固有局限、可预见风险做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这条对做AI硬件的企业特别要紧:说明书、宣传物料、升级提示写得好不好,直接决定产品责任官司的输赢。

(八)消费者权益:大数据杀熟、仿冒名人带货(第10条)

大数据杀熟,明确算侵权。同一件商品、同一个服务,经营者用算法搞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要承担侵权责任。判的时候看:差别待遇是不是实质限制了消费者权益,是不是根据消费偏好、支付意愿这些个人信息给个人定制了交易条件,理由正不正当、充不充分、是不是歧视。

还有,用AI仿冒名人带货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以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要惩罚性赔偿,也就是退一赔三。代理消费者的话,侵权责任和惩罚性赔偿可以一起主张。

(九)自动驾驶交通事故责任(第11条)

自动驾驶出事故谁赔?按民法典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来。因为产品缺陷出事的,可以按民法典第七编第四章的产品责任找生产者、销售者赔;车辆缺陷和驾驶人过错一起造成同一个损害的,可以依民法典第1172条同时告驾驶人和生产者、销售者。

这里有个对车主特别有利的规定:为了查清事故原因,法院可以要求生产者、销售者、运营者这些数据控制方提供真实完整的自动驾驶、辅助驾驶事件记录。说白了就是把技术黑箱撬开一道缝。代理受害方,要积极申请法院调取行车数据;代理车企,数据留存和合规工作平时就得做好。

(十)知识产权与数据权益(第12条到第16条)

这一块内容多,挑重点说。

AI生成内容侵权,法院会综合看服务类型、行业特点、训练数据来源、各方参与度、采取了什么措施、获利多少,来认定开发者、提供者、使用者的责任。特别要注意:开发者提不侵权抗辩,法院可以责令他拿出训练数据来源、训练过程记录、模型运行模式这些来佐证,举证责任明显往AI开发者这边压。使用者明知道有在先作品,还用AI生成实质相似的东西,没有合理抗辩理由,也要担责。

开源软件有豁免:免费开源提供代码模块,把功能和安全风险公开说清楚,别人用了出侵权问题,可以认定开源方不担责,这对开源生态是好事。专利方面,AI辅助完成的发明创造,只要用了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有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就能作为专利保护的客体;自然人作出实质性创造贡献的,认定为发明人。

数据权益这次也写进去了:合法获取的数据权益受保护,构成汇编作品或商业秘密的,按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的要担责。搞数据资产化业务的朋友,确权、交易、维权现在都有裁判依据了。另外,虚构干扰数据、恶意标注、对抗样本攻击这类损害AI运行安全的,也要担责。


三、程序规则与刑辩视角(律师特别关注)

(一)事实查明(第17条)

程序这块,先讲事实查明。AI案件技术性强,法院会加强诉讼引导;当事人自己收集不了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也可以申请证据保全。掌握书证、电子数据的一方没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可以认定对方主张成立。涉及技术原理、运行机制的,可以发挥人民陪审员、鉴定人、专家辅助人、技术调查官的作用。办案的时候记住一条:AI案件要主动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法官对技术的认知,靠这个补。

(二)证据审查规则(第18条)

证据审查这块,规则在往细里走。电子数据要看生成、收集、存储、传输全过程是否真实完整;大数据分析报告,重点审原始数据来源、清洗规则、分析方法科不科学;区块链存证,重点看上链前的数据真不真实、技术平台可不可靠。

如果你把AI生成的内容当侵权证据用,法院会看提示词怎么设计的、对生成结果影响多大、和主张权利的作品像不像、重复测试一不一致,还有模型的训练、算法设计、内容过滤机制。所以举证的时候,提示词、生成记录、重复测试的结果都要完整留好,形成证据链。

(三)AI伪造证据与虚假诉讼(第19条)

这一条要划重点,跟咱们律师自己直接相关。用AI自主学习、自主决策的特性,通过删改生成合成标识、特定指令输入、选择性结果呈现、对抗性干扰这些人为干预或误导的办法搞出虚假证据,捏造基本事实搞虚假诉讼的,法院依法驳回诉请,还要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妨碍审理的,按民诉法第114条处理。

特别提醒:你提交的诉讼文书、案例检索报告如果用了AI生成,提交法庭之前必须把里面的法律、司法解释、案例一条条核实清楚,提交的时候要说明用了AI辅助,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你自己担责。说白了,AI生成的类案检索报告、法律分析,不人工核验就交上去,执业风险很大。这是这份《意见》对律师执业方式最直接的影响。

(四)刑事犯罪惩治(第20条)

刑事这边也划了线。利用AI搞诈骗、侮辱、诽谤、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构成犯罪的都追究刑事责任。还有一条细节: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私自装配件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出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也要追责。

刑辩律师要注意,文件同时强调宽严相济、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对AI研发应用里的创新性行为要依法审慎处理,这是给AI从业者争取出罪空间的一个抓手。另外,AI生成的证据(比如换脸视频)在刑事案件里怎么质证,以后会是常见问题。

说来说去,这份《意见》就干了一件事:在还没有专门人工智能法的情况下,把现有法律拿来用足,给AI纠纷划出裁判规则。归责上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服务商责任上把避风港和红旗原则都摆上桌,AI换脸、AI复活、网络开盒、AI幻觉、自动驾驶这些热点全都有说法。拿不准的问题,先留白,靠案例库和法答网慢慢喂,不硬下结论。

对咱们律师来说,机会和风险都有。机会是新型案子多了:AI侵权、数据权益、自动驾驶、AI生成内容,这些领域以前没规则,现在有抓手了,代理业务和非诉合规(AI企业合规、数据合规、产品警示说明)都能做。风险是执业要求变高了:涉AI案子要会固定提示词、生成记录这些新证据,自己用AI写的东西交出去之前必须核实、必须说明,不然责任自己扛。往后办案,多盯盯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的AI案例,还有提级管辖的动向。裁判尺度在变,跟着走就是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全文: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111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