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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2/31 访问次数:135

2025年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标志着这部规范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的基本法律完成了时隔15年的首次"大修"。此次修订新增1章共7章50条,从立法宗旨到具体制度进行了系统性重构,特别是在党建引领、选举制度、议事协商等方面实现了多项制度突破。这部法律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将对全国40多万个行政村的治理格局产生深远影响。

立法宗旨:从"新农村建设"到"乡村全面振兴"的战略升级

修订后的法律第一条将立法宗旨从原法的"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调整为"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表述变化标志着村民自治制度定位的重大升级。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振武在修法说明中指出,此次修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总结基层治理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重要举措"。

与2018年修正版相比,新法在总则中新增"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将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的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这一修改使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原则从单纯强调党的领导,拓展为"党的领导+全过程人民民主+三治融合"的三维框架,为基层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制度遵循。

党建引领:从"领导核心"到"全面领导"的机制强化

新法第四条首次明确"村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新增"中央和地方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条款,从国家立法层面构建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的基层治理领导体系。这一制度设计与2023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组建中央社会工作部的举措形成呼应,使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领导机制更加系统化。

在组织实施层面,新法第八条突破性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同时要求"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这一规定既巩固了村党组织在基层治理中的领导地位,又通过回避制度防范了家族势力对村务的不当干预。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议报告显示,此项修改吸收了河南邓州"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实践经验,将基层创造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法律制度。

选举制度:从"户籍限制"到"人才开放"的制度突破

针对农村"空心化"导致的治理人才短缺问题,新法第十六条第三项创新性规定"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或者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可以登记参选。这一修订打破了长期以来村民选举的户籍壁垒,为返乡创业人才、驻村第一书记等"新村民"参与村级治理打开了法律通道。

选举程序方面,新法实现多项制度创新:一是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党组织或者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推荐",强化党组织在候选人提名中的主导作用;二是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其近亲属被提名为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从源头上保障选举组织的中立性;三是完善委托投票制度,明确"每一村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有效防范了选举舞弊风险。这些修改使村民选举制度更加符合农村人口流动新形势,为破解"能人难留"困境提供了法治保障。

议事协商:从"会议决策"到"协商共治"的机制创新

新法将"民主协商"新增为村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在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需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同时要求村民委员会"组织民主协商制度,规范协商事项、主体、形式和程序以及协商结果的落实"。这一制度设计使"四议两公开"工作法从地方经验转化为全国性法律制度,构建了"党组织提议—村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闭环决策机制。

村民会议制度方面,新法第二十五条新增"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的硬性要求,解决了部分村庄长期不召开村民会议的问题。在议事内容上,新增"涉及村庄规划、建设等乡村建设重要事项"和"本村重点帮扶人员、帮扶方案"等决策事项,使村民自治与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制度衔接。值得注意的是,新法明确"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有效解决了集体经济组织缺位情况下的产权治理难题。

监督机制:从"村务公开"到"全程监督"的体系重构

为破解基层监督乏力问题,新法构建了更为严密的监督体系:一是明确村务监督机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确保监督的连续性;二是规定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可以列席村民代表会议",提升监督的时效性;三是赋予监督机构"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反映"的权力,形成监督合力。这些规定使村级监督从单一的村务公开升级为"全程参与+多级联动"的立体监督网络。

在监督内容上,新法将"村民委员会组织协商确定的事项及其落实情况"纳入村务公开范围,并要求"可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村务公开"。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孙镇平介绍,这一修改吸收了浙江、广东等地"数字村务"的实践经验,通过技术赋能提升监督的透明度和效率。修正草案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强化对集体资产的监督,最终通过的法律明确要求"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讨论决定有关集体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实现了与其他法律的无缝衔接。

数字治理:从"纸质公开"到"智能治理"的时代跨越

虽然新法未设专章规定数字治理,但多个条款为基层治理数字化预留了制度接口。第十一条明确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治理和服务",为数字技术服务提供商参与村级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三十二条要求"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村务公开栏,可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村务公开",从法律层面肯定了"互联网+村务公开"的创新实践。

实践中,数字技术已成为提升治理效能的重要手段。如河南台前县试点村通过"扫码监督"实现重大事项决策过程可追溯,村民线上参与率达73%;浙江长兴县推行"数字村民"平台,使在外务工人员通过手机就能参与村务表决。这些创新实践与新法规定形成呼应,预示着"数字赋能"将成为未来村民自治发展的重要方向。中央社会工作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将指导各地依托全国基层治理服务平台,推动村级事务"一网通办",让数据多跑路、村民少跑腿。

此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是新时代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通过制度创新回应了农村空心化、治理人才短缺、监督机制弱化等现实挑战。从允许非户籍人员参选到建立民主协商制度,从强化党组织领导到推进数字治理,每一项修改都体现了问题导向与制度创新的有机统一。随着法律的实施,将进一步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基层治理的根基在法治,活力在创新,这部充满时代气息的法律修订,必将为中国式民主在乡村大地的生动实践注入新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