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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1/23 访问次数:84

深夜聚餐突遭横祸,高空坠物伤人却找不到肇事者,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16日凌晨2时许,蒋某与朋友在宿州市埇桥区拂晓壹号安置区北区南门的烧烤店门口用餐时,被楼上抛下的酒瓶砸伤头部。事故发生后,蒋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头皮裂伤、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等,住院治疗6天,花费医疗费8864元,还支出了律师费6000元。

报警后,公安机关经调查未能锁定具体侵权人,但出具了该小区11号楼的业主名单。蒋某认为,该楼栋业主均可能是加害者,遂将40余名业主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0616.7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蒋某受伤事实属实,公安机关未确定具体侵权人。其中5名被告提交了房产租赁合同、电费账单等证据,证明事发时不在该楼栋居住,可排除侵权可能;其余被告未能充分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同时,法院考虑到事发时已是凌晨,蒋某等人用餐声音较吵,可能干扰楼上居民休息,其自身也需承担一定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法院最终判决:

1. 除5名能证明事发时不在楼栋居住的被告以外,其余38名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每人补偿蒋某200元;

2. 驳回蒋某关于精神损失费、律师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剩余损失由蒋某自行承担。

律师普法

1.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如何划分?

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被侵权人自身存在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或可能加害者的责任。

2. 哪些情况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常见有效证据包括:事发时不在房屋内的证明(如出行记录、住宿凭证)、房屋未实际居住的证据(如租赁合同、电费/水费账单)、物品无法从自家抛出的物理证明(如防盗窗设计、房屋朝向限制)等。

3. 这些费用主张,法院为何不支持?

精神损失费:需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程度,本案蒋某伤情较轻,未满足法定条件;

律师费:无明确法律规定要求侵权人或补偿义务人承担,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交通费:需提供相应票据佐证实际支出,无票据则无法支持。

律师温馨提示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不仅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还会影响邻里和谐。在此提醒,建筑物使用人应规范自身行为,杜绝高空抛物;被侵权人遭遇此类事故时,要及时报警固定证据,合理主张权利;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也应规范经营,减少安全隐患。邻里之间相互体谅、共同守护,才能让“头顶上的安全”得到真正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