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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1/04 访问次数:81

2025年6月27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第15条,结合国务院令第802号配套规定,于2025年10月15日正式施行。该制度聚焦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被称为“中小企业回血法案”。本文仅就新规的法律适用与实务操作要点,为企业提供专业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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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











规制优势地位滥用,保障中小企业公平

中小企业贡献我国50%以上税收、60%以上GDP及80%以上就业,但长期受大型企业账款拖欠困扰。此前,制造业大型企业应付中小企业账款平均账期长,小部分中小企业破产直接系应收账款无法回收。

此前,付款条件依赖意思自治,但大型企业凭借资金、技术、渠道优势,迫使中小企业接受超长付款期、强制非现金支付等不合理条款,导致“合同自由”异化为“优势方单方主导”。为矫正市场失灵,《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及配套规定通过强制性规范划定交易边界,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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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形界定











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的三类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及国务院令第802号,“优势地位”指经营者在资金、技术、渠道等方面具备的,足以使中小企业丧失议价能力的主导地位。典型违法情形:

01

付款期限超法定上限

无论合同约定,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交易付款期不得超30日;工程、大型设备等特殊情形最长超60日,超期约定无效。

02

强制非现金支付或第三方回款

禁止以票据、实物抵账等非现金方式延迟付款,或要求第三方回款(双方书面约定且不影响付款及时性除外)。大型企业单方变更付款方式,中小企业可拒绝且不担责。

03

无正当理由拖款及拒付利息

以“对账延迟”“恶意质量抗辩”拖款,或合同未约定利息时拒付逾期利息,均属违法。未约定利息的,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自应付款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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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维权实务路径:4步走











01

固定3类证据

优势地位→对方财报、长期合作记录

滥用行为→合同、验收单、沟通记录

损失→贷款凭证、订单取消通知

02

先行政投诉

向市场监管局或“12315平台”投诉

03

再司法救济

投诉无果则民事诉讼,符合刑事情形可向经侦报案

04

用信用惩戒

对方不履行行政处理或判决的,申请将其违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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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建议











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双向风险防控

大型企业:排查合同付款条款,建付款台账并公示,避免刑事风险

注意:2025年10月15日起新签合同直接适用;此前已签合同若付款期超60日,大型企业需在2026年4月15日前与中小企业协商调整,逾期未调整的视为违法

中小企业:签约前查对方信用,拒签超60日付款合同,及时归档交易凭证


最后,新规并非“限制大企业经营”,而是通过明确交易边界,推动产业链资金良性循环,中小企业及时回款可扩大生产,大型企业合规付款能提升供应链稳定性,最终实现多方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