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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1/04 访问次数: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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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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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三项核心要件,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三工”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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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职工所受伤害须符合上述项核心要件,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对“工作时间”的理解,除了工作过程中的时间,还要特别注意以下三类时间也属于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的时间;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加班的时间;在工作过程中,职工合理的停顿和休息时间。

对“工作场所”的理解,可以按照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为完成领导临时指派的工作所涉及的场所进行掌握。另外,对于职工因工作需要往来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也可视为“工作场所”。

“事故伤害”包括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毒等引起的事故伤害。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生的事故伤害,必须因“工作原因”发生,即职工所受伤害应当与履行的工作职责相关,职工从事的工作需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工作具有关联性,并且该工作是以用人单位的利益为目的。如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职工个人原因或非与工作相关的原因发生事故伤害的,则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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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48小时内死亡;

(二)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伤害;

(三)原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致残+革命伤残军人证+旧伤复发。

实践中,常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提供住宿,住宿职工在单位区域突发疾病死亡是否构成工伤的问题,应重点审查其当时从事事项与履行工作职责的关联性。如果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已经突发疾病或感到不适,此后返回宿舍休息后突发疾病死亡,那么可结合具体情形认定是否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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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排除的情形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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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的主体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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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资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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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受理——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不予受理——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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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决定的作出











一般:60日内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15日内

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20日内书面通知职工或其近亲属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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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即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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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该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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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标准,在工伤伤残等级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标准随之便已经确定,此时,劳动者可以根据其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金额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金额,若用人单位不配合,可直接启动劳动仲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