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铝业公司的扩建项目,环评批复还没拿到,就开工了。更麻烦的是,被责令停止建设之后,施工仍在继续,设备还进行了调试生产。
《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未批先建”的处罚写得很重:**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还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这个项目来说,按这个比例折算,罚款数额以百万元计——这还是按下限算的。
一、备案时写的数字,会回来找你
企业抗辩的点在“总投资额”上:公司说实际没投那么多,只肯提供一份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的设备净值与现场的建设规模明显对不上。
但按照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总投资额”认定的指导意见,备案制项目,按备案的投资额认定;在建项目,不按实际发生额认定。当初立项备案时写下的那个数字,此刻原样变成了罚款的计算基数。
这是很多企业从未想过的一层关系:备案投资额往高了报,图的是贷款额度、项目形象、政策支持,很少有企业意识到这个数字有一天会以1%到5%的比例折算成罚款。备案,不是报着玩的——你写下的数字,要对你负责。
企业遇到这类案件,几乎都会提从轻。但能不能被采纳,看的是主张落在哪里。
行政处罚上的从轻、减轻,有法定的情形: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等。而"小微企业""经营困难""符合产业政策",不是法定从轻情节——法条上找不到,裁量上也就很难落实。企业真正该下功夫的,是"改正得早、改正得实":主动停产停工、主动补办手续、主动报告并整改,每一项都配上证据。
还有一件事要注意:抗辩逻辑不能自相矛盾。一边在行为上“责令停了我还建、还调试生产”,一边主张自己是“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积极补救者——两套说法互相拆台,最后很可能哪一条都不被认可。真要想争取从宽,先让行为本身站得住。
这类案件从立案到作出决定,往往拖得不短,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时间消耗在“等材料、等意见”上。
案件办理有法定期限,期限之内依申请可以延长,而当事人配合程度直接决定调查节奏。企业收到执法文书、被要求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时,拖到期限外再交,或者干脆不交,并不会让处罚消失,反而让不确定性一直悬着:罚款数额悬着,项目整改悬着,融资、合作、资质办理都可能受影响。反过来说,该提交的情况说明、整改材料、财务凭证,按时、成套地交上去,办案节奏加快,处理结果也更可能落在有利区间。
对企业还有一个常被忽略的点:项目一旦投产,涉及的手续往往不止环评一项。未批先建和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是两个违法行为,会分别被追究。补办了环评批复,不等于验收手续也跟着解决了——该走的验收程序得单独走。
建设项目最容易出事的地方,是手续的时序。环评批复、开工建设、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四步有先后,不能颠倒,也不宜“边建边办”。项目一旦被责令停止建设,正确做法是先停下来,把手续办清再复工;继续施工、继续调试生产,会让性质比原来的违法行为更重,裁量上也失去回旋余地。这一点必须在项目管理层心里有数——赶工期的压力,最终都由公司来承担后果。
备案的投资额,立项时填下的数字,不只是给发改部门看的报表,它在环境执法中会直接成为罚款基数的认定依据。投资规模发生变化的,及时办理备案变更;不要为了贷款、招商、形象上的方便,填一个连自己都说不清的数。
今后建议:一是给在建和已投产项目做一次手续体检,把环评批复、竣工验收、排污许可、备案变更逐项对一遍,列出缺口清单和时间表;二是建立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环保手续台账,明确每个节点的责任部门和提醒机制,避免项目部为赶进度把一个环节“先跳过去”;三是多项目、集团型企业把环保手续审查提到总部层面,让手续完备成为开工的前置条件,而不是事后的补救动作。
手续不是项目的负担,是项目开工建设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