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起依法规范平台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案例覆盖直播电商、平台治理、虚拟财产交易等多个场景,回应了当前网络消费领域中的突出痛点。本文将聚焦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一主线,对5起典型案例进行解读。
一、直播带货中的商业诋毁,消费者知情权受损的另一种形态
某优选(北京)公司运营的“某选”直播间在推销其他品牌白酒时,主播发表了涉及某白酒产品的评论,包括“现在国家的白酒标准要求必须是酿造的”“某白酒的包装上面没有‘白酒’这两个字”“某小曲就没有小金标”等内容。法院认定,经营者及其主播相较于普通消费者的日常交流,应对评论内容负有更高标准的审慎注意义务,主播的不当关联,构成法律规制的误导性信息,构成商业诋毁。
对消费者而言,在直播间接收到的商品对比信息,可能经过选择性呈现和不当关联处理,不能当然地视为客观、全面的参考依据。
二、保证金制度从“准入门槛”回归“履约担保”,消费者求偿权的实质性保障
万某某、房某某在电商平台入驻商户处购买洗衣柜,退货后商家签收却长期不予退款。经查,该商户累计营业收入超34万元,平台却仅设置1000元基础保证金,未按阶梯保证金规则动态调增;商户多次产生投诉赔付记录,平台亦未收取风险保证金;商户每次经平台扣划赔付后均将余额全额提现,店铺长期无可用资金。法院认定,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商户长期提现掏空账户、刻意逃避退赔责任,却未采取必要措施,应当与商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本次案例中对消费者权益保障最具突破性的一则。法院明确了电商平台对入驻商户保证金的充实监管义务,将平台的注意义务从“被动知情”提升为“基于数据优势的主动注意”。保证金制度由此从形式上的“准入门槛”回归实质性的“履约担保”。消费者在平台购物遭遇商户跑路时,平台不能再以“不知情”“保证金不足非平台行为”等理由推诿——平台掌握商户经营规模、资金流水、投诉记录等全部数据,具备远超普通消费者的管控能力,理应为消费者求偿权的实现承担应有责任。
三、平台自治规则的法律效力,消费者免受虚假数据误导的屏障
某代运营商通过组织虚假团购等方式帮助商户虚构交易、提升排名,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虚假商业宣传并处罚款10万元。平台依据协议及服务商行为规范扣除其全部保证金5万元。法院认定,平台关于诚信规则及保证金扣除的格式条款已以加粗方式作出合理提示,且虚假交易、刷单炒信本为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条款合法有效。
平台交易量、用户评价和榜单排名,是消费者决策的重要依据。代运营商通过虚假团购、刷单炒信制造虚假数据,直接误导消费者选择、损害消费者知情权。本案确认了平台依约清退违规服务商、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正当性,为平台治理刷单炒信提供了司法支持。消费者的每一次下单,应当基于真实的交易数据和客观的用户评价,而非被“数据注水”后的虚假繁荣所误导。
四、虚拟账号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知情权的新战场
汪某以11万元受让某视频账号使用权,交付后发现该账号因曾违规被处罚,存在无法被搜索、无法使用DOU+推广功能等限制,武汉某公司并未提前告知。法院认定,出卖人负有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状况的义务,未披露账号核心功能受限,致使买受人商业运营的合同目的落空,构成根本违约。
随着流量经济的发展,平台账号等网络虚拟财产交易日益活跃,但出卖人掌握账号全部运营数据与瑕疵信息,买受人往往处于信息弱势地位。本案明确,出卖人负有如实告知影响账号使用效能与商业价值的重要信息的法定义务。虚拟财产交易中的消费者,同样享有与传统商品交易中对等的知情权和瑕疵担保请求权。
五、直播带货方的售后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消费者维权的明确路径
周某经某购物公司直播间推荐购买面霜,主播公开承诺“有任何问题我们赔付到底,假一罚四倍现金,给大家做售后的兜底”。周某收货后鉴定为非正品,某商贸公司同意赔付但未履行。法院认定,直播推广方作出的售后兜底、假一罚四承诺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依约承担连带责任。
直播带货链条长、参与主体多,出现纠纷后销售方、直播推广方、平台常常相互推诿,消费者维权路径不清。本案给出了清晰答案:销售方是商品质量与违约赔偿的第一责任人;直播推广方在直播中作出的售后兜底、赔付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直播带货方的“口头承诺”不再是“空头支票”,消费者维权有了明确的追索对象。
律师提示
1.对消费者的提示:
第一,留存直播录屏或截屏。直播带货中主播的口头承诺、售后兜底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消费者需承担举证责任。建议在购买前对直播内容进行录屏或截屏保存,尤其是涉及“假一赔X”“售后兜底”“赔付到底”等具体承诺内容,以便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关注商户保证金状态虽非消费者法定义务,但在高价值商品购买前,可留意店铺是否有频繁投诉记录或异常经营迹象。若商户出现大量差评后仍正常经营、客服失联等情形,消费者应提高警惕,及时通过平台投诉渠道介入处理。
第三,虚拟财产交易中主动核实账号状态。购买平台账号等网络虚拟财产时,切勿轻信出卖方单方描述,应通过平台官方渠道自行核实账号是否存在搜索限制、功能限制、违规处罚记录等影响使用效能的情形,并将核实情况留痕保存。
第四,遭遇商户跑路时可向平台主张权利。平台对入驻商户保证金负有充实监管义务,若平台明知或应知商户通过全额提现掏空账户、逃避退赔责任而未采取管控措施,消费者有权要求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对平台企业的提示:
第一,动态调整保证金机制。平台应建立与商户成交规模、投诉记录、赔付记录相匹配的阶梯式保证金动态调整机制,对异常资金流动(如每次赔付后立即全额提现)设置监控预警和临时管控措施,否则可能因未尽到监管义务而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平台格式条款需履行合理提示义务。平台规则中涉及诚信经营、违约责任、保证金扣除等加重服务商或商户责任的条款,应以加粗、标色等显著方式予以提示,否则可能因未尽提示义务而被认定不构成合同内容。
第三,对“刷单炒信”等虚假交易行为应建立常态化监测和处置机制。对代运营商组织虚假团购、虚构交易等行为,平台有权依据平台规则扣除保证金、清退服务商,但前提是平台规则合法有效且已向服务商充分披露。
3.对直播带货方及主播的提示:
第一,直播带货属于经营行为而非普通消费者言论,主播对竞品的商业评论负有审慎注意义务。对比评论应确保信息真实、客观、全面,避免通过片面陈述、不当关联等方式误导公众。即便言论中含有部分真实因素,若整体呈现方式足以导致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仍可能构成商业诋毁,面临赔偿损失的法律风险。
第二,直播中作出的“假一罚X”“售后兜底”“赔付到底”等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主播及直播运营方应当依约履行。承诺一经作出即构成合同内容,消费者有权据此主张权利,直播方不得以“临场发挥”“口误”等理由拒绝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