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布时间:2026/06/08 访问次数:101

2026年6月,媒体报道了多起智能眼镜偷拍事件:某品牌智能眼镜用户未经他人同意,在航班、办公楼、便利店等公共场所偷拍空姐、外卖员、店员等人群,并将视频上传至官方APP社区;与此同时,电商平台上专门遮蔽拍摄指示灯的"遮光贴"销量超过5000件,部分买家评论直言"拍照没有光""连充电提示灯都没了"。这一现象不仅涉及治安管理处罚和民事侵权,更折射出人工智能应用领域的伦理安全缺失。2026年5月19日,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的TC260-005《人工智能应用伦理安全指引1.0》(以下简称《指引》),为审视此类问题提供了新的分析框架。

一、《指引》框架下的人工智能应用伦理安全影响

《指引》第4条系统梳理了人工智能应用可能产生的六类伦理安全影响,其中多项与智能眼镜偷拍事件直接相关:

(一)生命健康与基本权益影响

《指引》明确,人工智能应用"可能对自然人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人格尊严、隐私、财产、劳动等基本权益造成影响"。智能眼镜偷拍行为,未经被拍摄者同意录制其面部影像并上传网络,直接侵犯他人隐私权和肖像权,属于对个体基本权益的侵害。

(二)公共秩序影响

《指引》指出,人工智能应用于社会运行和行为决策,"可能影响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与社会信任"。智能眼镜用户将偷拍视频发布于官方社区并以"空姐""外卖员"等职业为标签分类传播,这种行为模式若得不到有效规制,将加剧公共场所的人际信任危机,损害社会公共秩序。

(三)个体认知与社会价值影响

《指引》强调,人工智能应用"可能对个体认知与社会价值体系带来冲击"。当偷拍行为借助智能眼镜这一"科技外衣"变得"合理化",当"技术中立"成为隐私侵害的挡箭牌,社会对隐私边界的认知将被扭曲,隐私保护的价值观念将被侵蚀。

二、核心伦理安全原则的对照审视

《指引》第5.2条确立了人工智能应用的九项伦理安全原则,智能眼镜偷拍事件折射出多项原则的缺失:

(一)"尊重生命权利"原则的缺失

《指引》要求"尊重和保障人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人格尊严和基本权益"。智能眼镜偷拍行为,侵犯他人人格尊严,将他人变为"素材",违背了这一基本原则。

(二)"保护隐私安全"原则的缺失

《指引》明确"尊重人的隐私权益,避免人工智能应用侵犯合理预期下的隐私边界"。公共场所虽是开放空间,但录制他人面部影像并非当然免责——特别是当录制目的为传播、且录制内容可识别特定个人时,仍构成对隐私的侵扰。

(三)"保持公开透明"原则的缺失

《指引》要求"推动其以更加清晰、可感知、可理解、可追溯的方式运行"。偷拍者使用遮光贴消除指示灯,正是为了掩盖录制行为、逃避被感知,这与透明原则背道而驰。

(四)"确保可控可信"原则的缺失

《指引》强调"确保人工智能应用的主导权归属人类","防范人工智能脱离人类监督"。遮光贴的泛滥,实际上是使用者通过技术手段规避人类监督机制,使设备运行脱离透明可控的范畴。

三、梯次责任主体的伦理安全义务

《指引》第3条将人工智能应用相关方分为"应用开发者""服务提供者""使用者"三类,智能眼镜偷拍事件涉及所有三类主体的伦理安全义务履行问题。

(一)应用开发者的安全责任

《指引》6.2节"应用开发指引"对应用开发者提出以下要求:

1. 伦理安全需求的统筹识别

《指引》6.2 a)要求"统筹考虑人工智能应用伦理安全,识别满足伦理要求的安全开发需求"。智能眼镜厂商在产品设计中设置拍摄指示灯,体现了对隐私保护的初步考量,但指示灯可被物理遮蔽的设计缺陷表明,伦理安全需求的识别尚不充分。

2. 安全配置的透明说明

《指引》6.2 f)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对外说明人工智能应用的功能、局限、安全风险和可能的影响"。部分智能眼镜可通过贴膜消除指示灯,而说明书中对此风险缺乏充分警示,影响用户知情权。

3. 事故信息的追溯机制

《指引》6.2 g)要求"设置事故信息追溯机制,保留与风险事件相关的必要信息"。官方APP社区对偷拍视频的审核缺位,反映出平台在内容追溯机制上的漏洞。

(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责任

《指引》6.3节"服务提供指引"对服务提供者提出以下要求:

1. 风险提示义务

《指引》6.3 a)要求"及时提示可能风险,避免对使用者造成误导"。官方社区对偷拍内容的放任,等同于对违规使用的默许甚至纵容。

2. 事故应急处置义务

《指引》6.3 g)要求"设置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持续监控服务运行过程,及时处置伦理安全问题"。云女士6月2日投诉后三天未被处理,反映出平台应急处置机制的失灵。

3. 隐私数据的最小化处理

《指引》6.3 e)要求"尽量减少对使用者隐私和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杜绝偷采、强采、滥采"。社区内容中针对特定职业群体的偷拍视频聚集,可能涉及对服务行业从业者敏感个人信息的系统性收集。

(三)使用者的安全责任

《指引》6.4节"应用使用指引"直接规范使用者行为:

1. 正确认知与适度使用

《指引》6.4 a)要求"正确认知人工智能应用价值、能力边界及潜在影响";6.4 b)要求"避免过度依赖、过度沉迷,避免通过人工智能过多替代现实交往与真实活动"。将智能眼镜用于偷拍,显然偏离了产品的正当使用场景。

2. 合法使用与尊重他人

《指引》6.4 d)明确要求"合法使用人工智能,尊重他人尊严与合法权益,不借助人工智能对他人进行误导、骚扰、操纵"。偷拍行为本质上是对他人的骚扰,侵犯他人隐私权和肖像权。

3. 人工智能素养提升

《指引》6.4 f)要求使用者"增强对虚假、错误、误导性内容的识别能力","及时反馈伦理安全风险"。部分用户对偷拍行为的违法性缺乏认知,反映出人工智能伦理素养教育的必要性。

四、遮光贴产业链的伦理安全审视

《指引》6.1通用指引中特别强调"防止过度收集、不当使用、泄露或者滥用相关信息"。电商平台上遮光贴的热销,形成了一条助长偷拍行为的灰色产业链。

从《指引》的伦理安全视角审视,遮光贴销售商的行为存在以下问题:

(一)产品用途的伦理边界模糊

遮光贴的功能定位与智能眼镜的隐私保护设计相冲突,其热销反映的正是对隐私保护机制的主动规避,与《指引》所倡导的"保护隐私安全"原则相悖。

(二)注意义务的伦理缺失

部分买家在评论中明确表示购买目的是"消除提示灯以实现隐蔽拍摄",销售商明知产品被用于非法目的仍大量销售,违背了《指引》6.1 e)关于"防止不当使用"的要求。

(三)社会信任的伦理损害

遮光贴的泛滥加剧了公共场所的人际信任危机,与《指引》5.2 i)所倡导的"普惠共享"、构建"合作共生"社会生态的理念背道而驰。

五、法律责任与伦理义务的协同规制

《指引》明确指出,本文件为"原则性、参考性技术文件",涉及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等事项时,"应与现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协调适用"。因此,法律规制与伦理指引需要协同发力。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刚性强规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明确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是法律层面的刚性约束。

(二)《指引》的柔性强化的协同

《指引》在法律之外,进一步强化了伦理安全层面的"软约束":

1. 对应用开发者: 强化产品设计的隐私保护考量,从源头减少技术被滥用的可能。

2. 对服务提供者: 建立完善的社区内容审核机制,对违规使用行为及时响应处置。

3. 对使用者: 提升人工智能伦理素养,形成正确的使用习惯和价值判断。

(三)共同侵权责任的伦理维度

《指引》5.2 h)强调"各方协同共治","推动相关主体共同履行人工智能应用伦理安全治理责任"。遮光贴销售商明知产品被用于偷拍仍大量销售,与实际偷拍者形成"共同侵权",在法律上承担连带责任,在伦理上同样难辞其咎。

六、多场景合规指引

(一)应用开发者的合规建设

硬件设计强化:指示灯应设计为难以物理遮蔽的状态;取消提示音应设置强制确认程序。

说明书风险告知:明确告知用户"消除指示灯可能构成违法"的法律风险。

追溯机制建设:完善产品使用记录和社区内容追溯体系。

(二)服务提供者的合规建设

投诉响应机制:建立24小时快速响应投诉机制,对涉及隐私侵权的投诉优先处理。

内容审核强化:对社区内容实施关键词+AI图像识别双重过滤,重点关注涉及特定职业群体的内容。

违规账号处置:对多次发布违规内容的账号实施封禁,并留存证据备查。

(三)使用者的合规使用

录制前征得同意:在公共场所录制包含他人可识别特征的影像前,应征得被拍摄者明确同意。

不消除提示装置:不得使用遮光贴等配件消除拍摄指示灯。

不传播他人影像:未经同意,不得将包含他人面部特征的影像上传至任何平台。

(四)被偷拍者的维权路径

固证保全:截图保存侵权内容,记录发布时间、平台名称。

通知平台删除:依据《民法典》第1195条向平台发出删除通知。

治安报案: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民事诉讼:向法院提起肖像权、隐私权侵权之诉,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结语

TC260-005《人工智能应用伦理安全指引1.0》的发布,标志着我国人工智能伦理安全治理进入新阶段。这份文件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典》《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人工智能应用的规范体系。

智能眼镜偷拍事件警示我们:当技术赋能的边界被逾越,当隐私保护的机制被规避,科技红利便异化为隐私侵害的工具。《指引》所倡导的"尊重生命权利""保护隐私安全""保持公开透明""确保可控可信"等原则,应当成为人工智能应用各方主体的共同遵循。

唯有法律规制与伦理约束协同发力,唯有开发者、服务提供者、使用者各尽其责,方能让智能眼镜真正成为记录美好生活的工具,而非侵犯他人隐私的"神器"。

相关法律依据与标准:

TC260-005《人工智能应用伦理安全指引1.0》(2026年5月19日发布)

《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第42条

《民法典》第1018条(肖像权)、第1032条(隐私权)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27条

来源说明:

智能眼镜偷拍事件报道来源:大象新闻《记者调查:智能眼镜成偷拍空姐神器,贴膜可无感拍摄》(2026-06-06)

TC260-005《人工智能应用伦理安全指引1.0》来源: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6-05-19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