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2026年4月13日,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打赏规范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继2024年《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之后,针对网络直播打赏领域的又一重要规范性文件。
《通知》共11条,从打赏规则明示、营利权限管理、用户保护功能、未成年人保护机制、负面清单制度等多个维度,对网站平台提出了系统性的合规要求。本文从律师视角,对《通知》的核心条款进行解读,并提出实务建议。
一、监管背景:从"专项行动"到"常态治理"
(一)出台背景
根据《通知》答记者问,此次文件的出台基于以下背景:
直播账号运营主体通过低俗"擦边"、虚假人设等方式诱导甚至诱骗打赏等问题突出
部分平台打赏功能和玩法设置不规范,管理标准和尺度不一
总结固化2025年"清朗·整治网络直播打赏乱象"专项行动经验
(二)监管思路
《通知》体现了以下监管思路:
1. 注重政策衔接:对标《民法典》《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2. 注重问题导向:聚焦诱导未成年人打赏、刺激用户非理性打赏等突出问题
3. 注重务实管用:尊重用户消费意愿,不"一刀切"设置限额
二、核心条款解读
(一)明示打赏规则(第1条)
规定内容:网站平台向用户提供充值打赏服务,设置榜单排名,设计互动玩法,应制定明确规则,并以直接、简洁方式公开,不得采取多次跳转、冗长条款等方式影响用户知晓。
律师解读:
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情权"在直播打赏领域的具体化
平台应当审视现有的打赏规则展示方式,避免:
多次跳转才能看到完整规则
使用冗长、晦涩的条款
将关键信息隐藏在深层菜单
合规建议:将打赏规则以简洁明了的方式在充值入口显著展示
(二)规范打赏营利权限开通(第2条)
规定内容:
1. 网络直播账号申请开通打赏营利权限,如有违规记录,应在处置期满3个月后,再予以开通
2. 网络直播账号被禁言的,应同步暂停其打赏营利权限,时长为禁言期限的2至3倍
律师解读:
这是"惩戒与营利挂钩"的新机制
禁言期限与打赏权限暂停期限的比例关系(2-3倍)需要平台在系统设计中落实
合规建议:建立违规记录与营利权限的联动机制,在用户协议中明确告知
(三)打赏限额功能(第3条)
规定内容:
1. 用户首次进行直播打赏,网站平台应主动提供打赏限额设置服务
2. 允许用户设定个人单次、单日打赏最高金额
3. 用户放弃限额设置或修改其设置的限额,网站平台应通过适当方式确认
律师解读:
《通知》没有"一刀切"设定统一的打赏限额上限,而是尊重用户自主选择
首次打赏时平台应当"主动提供"限额设置服务,这是强制性义务
用户放弃或修改限额需要"确认",平台应当留存确认记录
合规建议:
在首次打赏流程中增加限额设置环节
设计限额确认机制,保留用户确认日志
(四)打赏提醒功能(第4条)
规定内容:
1. 网站平台应合理设置用户打赏提醒触发条件、提醒方式和提醒频次
2. 将相关功能默认为开启状态
3. 允许用户自行修改相关设置
4. 用户关闭提醒功能的,网站平台应通过适当方式确认
律师解读:
打赏提醒功能"默认开启",这是保护消费者的重要设计
用户可以关闭提醒,但需要"确认",避免误操作
合规建议:
设计打赏提醒的触发阈值(如累计打赏达到一定金额)
在用户首次打赏或达到阈值时触发提醒
保留用户关闭提醒功能的确认记录
(五)规范打赏金额排名(第5条)
规定内容:
1. 未经用户同意,网站平台不得公开展示用户充值打赏、购买礼物等消费统计数据
2. 不得以打赏额度为唯一依据对网络主播排名、引流、推荐,或对用户进行排名
律师解读:
这是对"炫富攀比"风气的直接规制
用户消费数据的展示需要取得用户同意
"打赏榜单"被明确限制,这与2024年《意见》的要求一脉相承
合规建议:
取消或改造以打赏额度为依据的榜单功能
如需展示用户消费数据,设计用户授权机制
调整主播推荐算法,避免以打赏额度为唯一依据
(六)规范打赏互动(第6条)
规定内容:
1. 网站平台应加强打赏互动审核,不得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
2. 不得通过打赏返现、自我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打赏
3. 不得为打赏用户设置特殊保护权限,避免干扰网络直播生态
律师解读:
"打赏返现""自我打赏"被明确禁止,这是打击虚假打赏的重要规定
"特殊保护权限"(如"防禁言""防踢")被禁止,这是对直播间公平性的维护
合规建议:
加强打赏互动内容的审核机制
禁止主播或MCN机构通过返现等方式诱导打赏
取消打赏用户的特殊权限设置
三、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按年龄分类管理
(一)分级保护规则(第7条)
《通知》第七条对未成年人打赏作出了按年龄分类的规定,这是与2024年《意见》的重大区别:
年龄段 | 打赏规则 | 法律依据 |
不满8周岁 | 不得提供打赏服务 | 《民法典》第2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8周岁至16周岁 | 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 《民法典》第1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16周岁以上 | 应征得监护人同意或核验收入证明材料 | 《民法典》第18条: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
律师解读:
这是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具体落实
与2024年《意见》"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的表述不同,《通知》采取了更加精细化的分类管理
关键突破: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如有独立收入来源,可以自行决定打赏(需核验收入证明)
这与《民法典》关于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相衔接
(二)疑似未成年人打赏的核验义务
规定内容:对发现疑似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账号打赏的,应进行必要的核验,确系未成年人打赏的,应立即采取处置措施。
律师解读:
平台负有主动识别和核验义务
"必要的核验"可能包括:实名认证信息比对、行为特征分析、身份核实等
"处置措施"应包括:停止打赏服务、退款处理等
(三)未成年人打赏退款机制
规定内容: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妥善处置未成年人打赏的退款纠纷。
律师解读: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平台在处理未成年人打赏退款纠纷时,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合规建议:
建立未成年人打赏退款专门处理流程
降低退款门槛,简化举证要求
设置未成年人专属客服团队
四、负面清单与异常监测
(一)建立打赏营利行为负面清单(第8条)
规定内容:
1. 网站平台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序良俗要求,建立并定期更新网络直播打赏营利行为负面清单
2. 在账号开通打赏营利权限前,将负面清单告知账号注册主体
3. 在社区规则、用户协议等平台管理制度中明确对负面清单行为的约束处置措施
律师解读:
负面清单制度是"事前告知+事中约束"的合规机制
负面清单的内容应当包括:诱导打赏、虚假打赏、低俗引诱等违规行为
合规建议:
制定《网络直播打赏营利行为负面清单》
在主播开通打赏功能前强制阅读并确认
在用户协议中明确违规行为的处置措施
(二)异常打赏识别处置(第9条)
规定内容:
1. 网站平台应密切关注用户异常打赏行为,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用户确认
2. 依法依规留存打赏记录,及时将涉嫌违法犯罪线索通报有关部门
律师解读:
"异常打赏行为"可能包括:短时间内大额打赏、非正常时段打赏、疑似未成年人打赏等
平台负有"留存打赏记录"的义务,这为后续争议处理和执法调查提供了证据基础
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应当通报有关部门
五、投诉举报与处置曝光
(一)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第10条)
规定内容:网站平台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受理处置网络直播打赏相关投诉和纠纷。
律师解读:
平台应当建立专门的打赏投诉处理机制
明确投诉渠道、处理流程、反馈时限
(二)加大处置和曝光力度(第11条)
规定内容:
1. 建立健全网络直播打赏常态化治理机制
2. 持续打击治理违规打赏行为
3. 通过发布治理公告、站内公开信等方式,定期公开曝光典型案例
律师解读:
这是"以案说法"式的警示教育机制
平台应当定期发布治理公告,公开曝光典型案例
合规建议:建立典型案例库,定期发布治理报告
六、企业合规自查清单
(一)平台功能层面
合规事项 | 具体要求 | 状态 |
打赏规则明示 | 以直接、简洁方式公开,不得多次跳转 | □ |
打赏限额功能 | 首次打赏时主动提供,支持用户设定单次/单日限额 | □ |
打赏提醒功能 | 默认开启,支持用户自定义,关闭需确认 | □ |
打赏榜单规范 | 未经同意不得展示用户消费数据,不得以打赏额度为唯一排名依据 | □ |
打赏互动审核 | 禁止返现诱导、自我打赏、特殊保护权限 | □ |
(二)未成年人保护层面
合规事项 | 具体要求 | 状态 |
年龄分层管理 | 不满8周岁禁止,8-16周岁需监护人同意,16周岁以上需监护人同意或收入证明 | □ |
疑似未成年人识别 | 建立识别机制,进行必要核验 | □ |
未成年人打赏退款 | 按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处理退款纠纷 | □ |
(三)制度机制层面
合规事项 | 具体要求 | 状态 |
负面清单制度 | 建立并定期更新,开通前告知主播 | □ |
异常打赏监测 | 识别异常行为,向用户确认,留存记录 | □ |
投诉举报机制 | 建立专门处理流程,明确反馈时限 | □ |
案例曝光机制 | 定期发布治理公告,曝光典型案例 | □ |
七、结语
《通知》的发布,标志着网络直播打赏从"专项整治"进入"常态治理"阶段。对于平台而言:
合规重点:
1. 打赏功能的"用户保护导向":限额、提醒功能默认提供
2. 未成年人保护的"精细化分类":按年龄分层管理
3. 主播管理的"负面清单约束":事前告知+事中处置
律师建议:平台应当对照《通知》要求,开展全面自查,在功能设计、制度机制、用户协议等方面进行合规整改,将监管要求转化为可落地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措施。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有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附录:《通知》基本信息
• 发布机关: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 发布日期:2026年4月13日
• 施行日期:发布即生效
• 适用对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网信办,网站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