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结合刑事司法实践与民航领域法律适用痛点,本次两高发布的《解释》不仅填补了此前民航安全刑事规制的诸多空白,更实现了与刑法、即将施行的新修订民用航空法的精准衔接,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
一、厘清罪与非罪边界,解决“机闹”行为定性难题
此前司法实践中,违规开舱门、机舱内斗殴等“机闹”行为究竟是行政处罚范畴还是刑事犯罪,一直是核心争议点,也导致各地司法裁判尺度不一。《解释》的出台从行为场景和危害后果双重维度划定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极具实操性。
对于违规开启舱门,明确仅在航空器依靠自身动力移动或空中飞行期间实施该行为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时,才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若飞机未启动自身动力,仅作行政和民事处理,这一规定避免了刑法打击面的不当扩大。
针对机舱暴力行为,《解释》列举了六种“危及飞行安全”的具体情形,尤其将对乘务员等安全保障人员使用暴力纳入规制,明确了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定罪标准,解决了此前该罪名适用模糊的问题。
二、细化罪名适用标准,为刑事实务提供明确依据
《解释》对危害民航安全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量刑情节进行了精细化规定,让控辩审三方均有章可循,也为辩护律师开展专业辩护、检察人员提起公诉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框架。
1.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相较于2013年的相关司法解释,本次针对民航领域作出特别规制,不仅将明示、暗示两种传播方式均纳入定罪范围,还明确了入罪标准为“影响航班/机场运行或引发相关部门应对”,将“造成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一人以上重伤”等列为“严重后果”,对应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
2. 想象竞合犯的处理:《解释》明确,实施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破坏民航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行为,若同时构成其他重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这一规定解决了此前此类案件中罪名竞合的适用争议。
3. 从重处罚情节:将违规开舱门同时阻碍民警、机长履职的行为规定为从重处罚,且构成袭警罪的数罪并罚,明确了量刑的加重情形,让律师在预判案件量刑结果时更具准确性。
三、明确管辖规则,解决民航刑事案件程序痛点
民用航空器具有移动性特征,此前机舱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始发地、经停地、降落地法院的管辖权争议时有发生,导致案件办理效率低下,这也是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时经常遇到的程序问题。
《解释》第五条明确了“最初降落地管辖为主,其他地点管辖为辅”的原则,规定飞行期间抓获行为人的,由最初降落地法院管辖,必要时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法院均可管辖,从立法层面解决了管辖权冲突。
四、实现法律体系衔接,构建民航安全立体规制网络
本次《解释》的出台,与即将于7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民用航空法形成了“行政规制+刑事惩治”的衔接体系,新民用航空法增设安全保卫专章,明确了危害民航安全行为的行政责任,而《解释》则细化了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实现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梯度规制。
同时,《解释》对破坏民航计算机信息系统、干扰民航无线电通讯秩序等新型危害民航安全行为作出指引性规定,将其纳入现有刑法罪名规制范围,弥补了此前对民航领域新型网络犯罪、无线电犯罪规制的空白。
整体而言,本次两高发布的《解释》是我国民航安全刑事司法规制的重要完善,其以问题为导向,精准解决了此前司法实践中罪名适用模糊、管辖规则不明、罪与非罪界定不清等痛点,为各级司法机关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提供了统一的裁判标准。